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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私家调查;如何规范夫妻股东债务连带责任的司法认定?
添加时间:2025-04-15   点击:13

《夫妻股东公司债务连带之困:一位妻子股东的四年司法维权记录》


副标题:从法律信仰到程序被异化的反思


编者按:本文通过个案反思法律程序问题,旨在促进理性讨论,推动制度完善。


为方便理解本文,也为了方便叙述,以下我采用第一人称,按时间的顺序简要概括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诉讼过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时间轴与证据链充分证明我与本案债务无任何关联


2002年9月,我与前夫登记结婚;


2006年12月,双方以各自自有资产实缴投资设立涉案公司:前夫出资45万元(占90%股份),我出资5万元(占10%股份),投资时双方已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书》,并存放于工商局备案,明确约定各自出资款项:均来自各自自有资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007年4月至今,我一直在其他行业全职上班,从未参与涉案公司经营,我名下的公积金缴存明细,银行代发工资流水及社保缴纳记录等可以证明;


2008-2009年:涉案公司与原告发生业务往来:但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参与涉案公司经营和受益,原告提交的所有债务文件,我不仅不知情,更没有任何签名或追认;


2013年1月:涉案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2015年5月:我依靠个人的工资收入,名下信用卡,贷款,亲朋好友借款购房(可通过二审提交的购房款来源明细看出“购房款无一分钱来自涉案公司和前夫);


2019年9月:我与前夫缘尽离婚; (二)、诉讼进程中的关键节点与法院裁判争议


2021年6月:原告起诉,错误把我列为被告;


2021年7月23日:一审法院在知悉我户籍地址的情况下,仍以公告方式违法送达传票;


2021年8月:一审法院查封了我的房产,事先没有任何通知;


2021年10月8日,开庭前3天才得知我被起诉;


2021年10月12号:一审开庭;


2022年7月:一审法院无视《财产分割协议书》及我的反证,在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参与涉案公司经营和受益的情况下,仅依据2000-2003年我在其他企业的社保记录,推定我参与经营,错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2年11月:二审开庭;


2023年2月2日:二审法院未审查《财产分割协议书》载明的内容,也未审查我的流水有无混同,为了判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直接将涉案公司推定为一人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日:我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并提交了新证据《涉案公司流水》,《一审庭审笔录》及原告写的《代理词》《一审庭审笔录》及原告的《代理词》里,原告先后两次自认了《财产分割协议书》对外有公示效力;


2024年6月24日:省高院未审查我再审提交的上述3新证据,也未审查我的再审事由,直接照搬二审的错误判决,违法驳回起诉。


2024年11月28日:我向终审法院同级检察院提交了《监督申请书》;


2025年2月8日:检察院就他发现的问题召我过去询问;


2025年2月25日:检察院召开民事检察听证会,会上我有理有据的逐一指出了一、二、再审法院的事实认定确有错误及法律适用确有错误,可从检察《听证录音录像》及《听证笔录》证实;


2025年3月19日:检察院照对我的监督事由没有任何评述,直接照搬一审裁判观点,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


2025年3月23日:我向检察院申请《不支持监督答疑》和调取听证《录音录像》和《听证笔录》,并请求退回《一、二审卷宗》;


2025年4月3日:检察官只寄回《一、二审卷宗》;


2025年4月3日:我致电承办检察官,检察官说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无权调取听证《录音录像》和《听证笔录》;


2025年3月23日至今:我未收到承办检察官任何回应我《不支持监督答疑》的释法说理。


(三)、维权路上的一连串绝望


2023年2月20号:我向二审法院申请《判后答疑》,二审法院答复说:


(1)、他是依据同案同判,但是拒绝说是依据哪个判例判的;


(2)、经我调阅二审卷宗,原告提交的判例,其核心事实与本案核心事实完全不同;


(3)、二审法院称我的《个人流水》和《购房款来源明细》不在他的审查范围;


2023年3月:我请求二审法院纪检组和督察组及二审法院院长监督二审法官:无任何回音。


2023年3月22日:我请求二审法院同级检察院监督二审法官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虚假同案同判,违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审判组织不合法和违法公告送达;


2023年6月:检察院作出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上面只就“审判组织不合法“和”公告送达“对我作出了解释,对足以令二审判决无效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及“虚假同案同判”未作任何回应;


2023年3月,我请求省纪委及一审法院所在地中纪委监督一、二审法官,监督信最后又转回二审法院,且至今未得到任何回音;


2023年5月21日:我向一审法院提交《一审判后答疑申请》,


一审法院2023年6月12号对我进行了现场答疑:现场答疑时我问一审法官:


(1)、为什么在判决书上故意遗漏关键事实,故意记录一些带有歧义的表述导致二审事实认定错误,故意违背证据规则违法否定我的关键证据《财产分割协议书》; (2)、为什么强行将没有关联性的案发前的事实认定成案件事实;


(3)、为什么采纳原告没有证据支撑的虚假陈述;


(4)、为什么错误分配举证责任。


一审法院明确同我说:


(1)、“本院认为”部分才是她的意见(直接证明二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2)、她认为《财产分割协议书》是工商注册用的,且她也并不确定工商注册是不是一定需要;


(3)、她认为夫妻共同投资=夫妻共同经营;


(4)、她说原告举证很难,所以就分配给我来举证。


2023年6月15日:我向一审法院提交《庭审录音录像申请》,一审法院以当时的审判庭正好没有安装录像设备为由拒绝提供。


2023年7月:我请求省委某巡视组监督一审法官和二审法官:信件先被转到当地信访局,后被转到二审法院信访室,后二审法院信访室只是叫我先申请再审。


2023年8月:我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监督一审和二审法官:信件先被转到省高院,后被转到二审法院,最后杳无音讯,不了了之;


2023年8月:我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一、二审法官:信件先被转到省检察院,后被转到二审法院同级检察院,最后被退回我手中。


2023年8月:我请求当地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审和二审法官:


(1)、一审法院有向人大回复,并在回复人大的《情况说明书》中自认我的工商局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因为是在涉案公司设立之时在工商行政部门提交的材料,而工商登记对外具有公示效力;但是一审法院虽承认有证明效力,却依然不采纳; (2)、二审法院像睡过去一样,没有任何回应;


2023年9月:我向二审法院院长提交了《院长履职申请书》,至今没收到任何回应;


2023年9月11日:我去一审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一审法院执行庭以需要对我作笔录为由,突然拘留我;


2023年9月15日:利用拘留所的高压环境及我要照顾家里老人和小孩及我想提前释放的心理,潜在胁迫和引诱我在拘留所签下了完全非我自愿且对我不利的《执行和解协议》;


2023年9月20日:我向再审法院提交了《再审补充情况说明》,将我《执行和解协议》的签署背景和过程做了说明,并明确表态我不可能履行同我毫无关系的债务;


2024年6月: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24年8月:我请求省高院的纪检组和督查组监督再审法官;


2024年11月:我收到再审法官所在庭的短信,说已经作出裁定,叫我息诉服判;


2023年至今,我多次打一审法院所在地和省高院12368要求监督一、二及再审法官,均未有任何回音;…………


“现在是法治社会,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只要恪守规矩,便能远离无妄之灾。"


这段话曾经是我的无限信仰,直到我亲身经历了上述这场长达4年的诉讼及维权拉锯战。


一、被颠覆的三观:


在我过往朴素的认知里,法官,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代表着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法律,也只对那些不遵纪守法的人有用,对于一个自小就循规蹈矩的我来讲,似乎从来都不用担心哪天会惹上官司,即使不小心被冤枉了,法官也会帮我做主,所以,在我将所有能够证明我与该案无关的证据提交给法院后,我一点都没有想到我会败诉,即使原告委托专业律师参与诉讼,我也依然很有信心,因为我相信事实胜于雄辩,律师再厉害,也不能颠倒黑白吧,直至我看到一审判决书那满纸的荒诞:


荒诞(一)、在本案一审法官的认知里,只要她当上了法官,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1)、可以随意分配举证规则:说原告举证难,所以分配给我;


(2)、可以践踏《最高院关于民诉法证据若干规定》:原告自认了两次的证据都不采纳;


(3)、可以篡改庭审笔录:在判决书上遗漏关键事实;


(4)、可以主观臆断,想怎么判就怎么判;为了补充证据漏洞,一审法院违背经验法则,强行关联无关事实:将一个案发前的事实推定成案件事实,并作为定案依据,完全无视和故意违背《证据规则》第88条;


(5)、可以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对本案关键证据《财产分割协议书》的认定,一审法官自相矛盾:对我:“自行签订,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人大常委会:因为是存放在工商局备案,对外有公示效力。


(6)、可以公然说假话:比如:明明没有全面审查证据及违背《证据规则》,却还在判决书上大言不惭的说自己依据《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85条。


(7)、可以违背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夫妻共同投资=夫妻共同经营……


总之,该院一审法官为了让我承担连带责任,极尽荒诞,完全颠覆了我对法官的信仰。


二、被震碎的三观:


如果说一审法官只是颠覆了我的三观,那二审法官是直接震碎了我的三观:本案二审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不看证据,全凭虚构,为了让我承担责任,直接虚构事实:


(1)、虚构涉案公司的股权来自于同一财产权,全然无视《财产分割协议书》中所载明的 “涉案公司的注册资金是以各自自有资产投资,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


(2)、二审法院将涉案公司认定成一人有限公司,直接与涉案公司商事登记信息载明的两名自然人股东的基本事实矛盾。


(3)、虚假同案同判依据;二审法院在给我的《判后答疑书》中声称:是参照同类案件裁判标准判决的,但经我调阅卷宗发现:原告提交的判例,法院均是以败诉方公司注册时,没有工商局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这一核心事实,且这些案件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都有混同,而我不仅有《财产分割协议》,我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也没有任何混同。


(4)、直接违法采纳原告的虚假陈述


三、被刷新的三观:


在我朴素的认知里:越高级的法院,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及责任心会高于下一级法院,但是,刷新我三观的是:再审法院没有让我看到这一点:


(1)、再审法院对我提交的上述新证据未作任何评述,直接照搬二审错误的事实认定和判决。


(2)、裁定文书连当事人都没有列齐,对我的再审事由没有任何回应,直接一句不符合《民诉法》第211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四、彻底被重塑的三观


检察院“监督”谜局:从希望到幻灭 :


所谓的“监督,”究竟在监督谁?


当我的案子走到检察监督这个程序,一个事实如此清楚,证据如此充分的案子居然还得不到纠错,如果到这时,我还坚持当初的法律信仰,坚持认为“只要我恪守规矩,便能远离无妄之灾”,那我就太愚钝了:


在某些权力的闭环里,普通人连呐喊的回声都听不到。


五、当维权成为一个人的战争


四年间,从一审到检察监督,我的案子即将走完所有法定程序,却始终逃不出一个怪圈:


一审埋下错误伏笔(先是否定掉《财产分割协议书》,接着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引导我二审去推翻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法院秒懂一审法院的暗示,顺势适用《公司法》第63条,反正无论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人有限公司,我都要负连带责任;


再审法院“算了一下”,我还有两个程序要走:先照搬二审错误,固化所有谬误;


检察监督“秒懂一二再审法院的意思”,知道二审的错误掩盖不住了,转而照搬一审错误,顺利完成闭环……


这哪里是司法裁判,这分明是一场用法律文书架设的维权壁垒:


每个环节都精确卡位,


每道程序都严丝合缝,


将我牢牢锁死在她们预设的陷阱中!


司法的公信力,正是在这一道道的"法律程序"中逐渐流失。


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一人公司认定等法律模糊地带,还有无数个"我"正在挣扎。


六、社会影响:


(1)、类似案件频发,许多非经营方配偶(尤其是女性)因“连带责任”陷入债务危机;


(2)、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经营”的扩大化推定,可能损害市场主体的投资安全感。


如今,我依然走在维权的路上:我知道前路艰难,但放弃就意味着承认他们是对的,面对不公,倘若连站出来的勇气都没有,下一个坠入深渊的,又会是谁?


所以,这条路,我会一直坚定的走下去,因为我坚信:


(1)、我败诉从来都不是因为法律,而是有人把法律当作工具作恶;


(2)、我的遭遇只是个案,绝大多数司法人员都是公平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