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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私家调查;哪些情况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添加时间:2025-08-11 点击: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继承权丧失的分类
1.继承权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继承权绝对丧失,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一旦丧失便无可挽回,其继承权不可恢复。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是《民法典》规定的绝对丧失继承权的事由。
继承权相对丧失,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后,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其继承权可再恢复。其中“一定的条件”一般是指被继承人的宽恕。根据《民法典》本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因第1款第3至第5项规定丧失继承权的,如果确有悔改且得到被继承人宽恕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
2.继承权当然丧失与宣告丧失
当然丧失,是指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一旦发生,不需经过任何程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即自动丧失。我国《民法典》对继承权丧失采用当然丧失主义,但是,在因是否丧失继承权产生纠纷的情况下,又需经司法程序确认继承权丧失的法律后果,而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通过判决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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