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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私人调查;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添加时间:2025-08-11   点击:5

从法条到实践,一文厘清婚姻财产分割的核心要点与争议难题


引言:婚姻不仅是情感的联结(人身关系),更是财产的结合与共享(财产关系)。当婚姻关系走到尽头,财产分割往往成为最现实、也最容易引发激烈矛盾的焦点。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工资是看实发数还是应发数?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算不算?婚前买的房婚后增值部分怎么分?知识产权收益如何认定?……这些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暗藏诸多法律细节与实务争议,如果当事人不懂得相关的法律规定,那么在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方面就有可能权益受损。


作为专业婚姻家事律师,笔者深知清晰界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实现公平分割至关重要。本文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裁判观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具体内容、常见争议点进行系统梳理,并提供实务操作建议,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与应对婚姻财产问题。


一、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定义与核心法条


(一)法律定义: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除法律规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其核心特征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以及“共同所有”。


共同财产的法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条是界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核心法律依据。它采用了“列举+兜底”的立法模式。列举项:明确指出了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有例外)这四类典型的共同财产。兜底条款:“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赋予了法律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将未明确列举但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和“共同所有”本质特征的财产纳入其中。平等处理权:明确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重大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的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条是界定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法律依据。理解共同财产,必须同时明确个人财产的界限。特别是第(三)项,与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的“但书”规定相呼应,明确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约定财产的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